近日,国家商标局下发裁定,认定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北大互联星空及图”与北京大学在先注册的“北大”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方韬知识产权代理的异议人北京大学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4172328号“北大互联星空及图”不予核准注册。
方韬知识产权认为:
一、“北大”是我当事人使用近百年的,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简称,也是我当事人在先使用、注册的同样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业标志。由于我当事人举足轻重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力,使得“北大”成为我当事人所拥有的具有极高知名度、美誉度于影响力的无形资产,凭借这种先天优势,使得“北大”一旦投入市场,便成为极具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业标志,再加之我当事人多年来投资兴办了多家成功的知名企业,这就让“北大”作为商业标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和扩大。
二、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的的指定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三、《商标审查标准》中明确描述了:“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我当事人的“北大”商标事实上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被异议商标明显是复制模仿而来,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使异议人受到损失。
四、由于北京大学巨大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在“应知”或“明知”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可以合理的推断其主观具有明显的恶意与不正当性,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被予以制止。
最后,国家商标局采信了方韬知识产权的异议理由,裁定“北大互联星空”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