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近日,国家商标局就防治艾滋病义工志愿者委托方韬代理的“红丝带”商标异议案下发裁定,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第3973528号“红丝带”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情简介:
2004年,河北某自然人在第35类申请注册了“红丝带”商标,2006年9月该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期。该商标已经公告就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一些常年从事防治艾滋病宣传工作的红丝带志愿者发起了抵制行动。具大河报报道,该行动得到了社会上的广泛支持,广东、湖北、黑龙江、福建的志愿者有4.1万多人签名支持。
深圳市宝安区义工联合会的志愿者代表邓伟超、陈秀娟、吴吉娣、陈静霭委托方韬启动了维权程序。中华红丝带网负责人说:我国目前还没有公益标志遭抢注商标以后由民间进行维权的先例。方韬知识产权决定免费代理志愿者的公益维权行动。
方韬代理志愿者从法律角度对该案件进行了解读并依照法律程序启动了商标异议。
异议理由认为:
1.志愿者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以及“红丝带”标识的纯洁性委托方韬代理启动商标异议程序,不仅于法有据而且正当合理,更显示出广大志愿者的社会责任感。由此可知:主体性合法。
2.红丝带是关注艾滋病防治问题的国际性标志,具有非同一般的社会意义。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已有二十年的时间,社会各界的爱心人士积极的参加到防艾事业中,而红丝带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被公众广为认知和接受,并在反对歧视、消除偏见、关爱生命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红丝带”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标志,而是关注艾滋病防治问题的国际性标志,代表了爱心、平等、希望,具有非同一般的社会意义。
3.“红丝带”一旦被商家注册为商标并且进行使用,将具有严重的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其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4.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违反了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应予制止。为此,志愿者们发起了“万人签名保护红丝带行动”以期维护“红丝带”的公益纯洁性而不被商业化。
5.抗击艾滋病公益事业应当被尊重和支持,同样的,作为公益事业性标志的“红丝带”不应为个人所独占,其公益的纯洁性亦应得到保护,而不被商业化,这是任何社会主体应遵循的基本法律或道德底线。
方韬知识产权代理志愿者据此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最终被支持,这起公益维权案获得了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