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方韬知识产权代理“三叶”商标 确认不侵权案于2010年3月9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据了解,北京市天龙保健茶有限公司(我方当事人,本案原告,以下简称天龙公司)于2009年致电方韬知识产权就有关案情进行了咨询,称常州某茶叶食品公司(系本案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于2009年4月19日向天龙公司发出知会函,称其“嘉龙牌”三叶减肥茶等产品使用了天龙公司“三叶”注册商标,并要求天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同时还向天龙公司多个代理商发出了书面或口头告知,这给天龙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困惑和影响。
天龙公司认为“三叶”对应的分别是荷叶、普洱茶叶和桑叶,其对“三叶”文字的使用乃是表述商品主要构成原料的客观抽象表述,是一种正当使用,而并非商标性使用;且其经营的相关产品的显著位置上标有“嘉龙”商标,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