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2010年6月4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0)一中民初字第5422号《民事调解书》,方韬代理原告沈其衡及原告上海固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画上句号。
原告共同诉称:1.其是0026633355.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该专利。2.原告发现被告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的A02型车位锁等产品,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方韬代理原告制定了维权计划并就相关证据进行了取证,同时代理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6月2日,在一中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并就此结案。
方韬法律部高天乐先生代表原告签署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