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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自然人张某在第16类“报纸”等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中国物业管理”
商标,该商标于2005年7月初步审定并公告在984期《商标公告》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主办的《中国物业管理》遂授权方韬针对该商标启动注册商标异议程序。
方韬在异议文书中提出了如下理由及相关佐证:
一、《中国物业管理》是异议人出版的知名刊物,“中国物业管理”六字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
定使用的刊物名称,是实际区分不同出版者、不同期刊读物的未注册知名商标。
就此观点,方韬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出具的关于
《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知名度证明;证据二:2001年出版的第一期《中国物业管理》杂志;证据三:
异议人与某印刷公司签订的印刷协议书;证据四: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出版的部分杂志;
证据五:异议人近年出版的部分《中国物业管理》杂志。
二、“中国物业管理”作为异议人实际使用的知名商标已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被异议人
擅自复制“中国物业管理”在报纸、期刊等商品上注册,已对异议人商标构成恶意抢注。
1.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直接复制,其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实际标注商品已构
成相同和类似。
2.被异议人作为个人,不具备出版发行期刊杂志的法定条件,其在第16类申请注册“中国物业管
理”商标显然不具备正当性,违背我国《商标法》立法精神。
3.如果核准被异议商标必然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并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4.综合以上3点
,《中国物业管理》是异议人出版多年的知名期刊,“中国物业管理”是异议人实际使用六年多的刊
物名称和未注册商标。被异议人在明知或应知的的前提下,直接复制“中国物业管理”在相同和类似
的“期刊、杂志”等商品上注册,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知名商标构成恶意抢注,根据《商标
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予驳回。
为此,方韬举证了证据六异议人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深圳某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北京某实业总
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和证据七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异议人的名称及其出版物的名称----“中国物业管理”,已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合法在先权
利,被异议一人违背诚信原则将“中国物业管理”注册为商标,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8年12月十七日国家商标局做出了裁定,裁定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
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于“杂志、期刊”等商品上且具有一定影响的“中国物业管理”商标,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故此,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60432
0号“中国物业管理”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是方韬代理的无再先注册引证商标而获得胜诉的又一案例。
图为本文作者、本案代理人、方韬北京总部 市场部客户主任彭伟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