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站讯:2003年3月,上海某制衣公司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
请注册了“草原草”商标,该商标于2004年8月初步审定并公告在936期《商标公告》上。
现为中国最大的草原肉食品生产企业之一的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商标涉
嫌侵犯自己的商标权。遂委托方韬针对该商标启动注册商标异议程序。
方韬在异议文书中提出了如下理由及相关佐证:
一、“草原兴发”作为异议人实际使用的驰名商标,已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被
异议人擅自复制“草原草”在“鱼制食品”等商品上注册,已对异议人商标构成刻意摹仿。
二、异议人的商标----“草原草”,以期借助驰名商标名气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异议
人违背诚信原则将“草原草”注册为商标,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9年2月国家商标局做出了裁定,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
在先注册的“草原”、 “草原风”等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人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于“鱼制
食品”等商品上且具有一定影响的“草原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
十一条规定之情形。故此,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501094号“草原草”商标不
予核准注册。
我司认为: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是法律意义上“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成功的典型
案例。在目前的市场大环境下,尤其是最近几年,有相当多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寻求企业的
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是想通过将自己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提高
自己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有的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巨额经济奖励;还有的企业
是想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来达到跨类别保护,扩大法律保护范围的目的。通过本案可以看出,
驰名商标之作用事实上就是体现在跨类别保护企业商标上。当企业的商标已经在前期做足了
功课,“在相关领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获得驰名商标的荣誉、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市场
占有率、获得经济利益都是水到渠成之事。切不可本末倒置,忘记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这一
最为重要的作用。
这里我们再次呼吁:“驰名商标”本质上是法律概念,而不是“荣誉称号”。其最核心
的本质是“可以扩大保护范围”。其“荣誉”也好,“市场价值”也罢,统统是其核心本质
衍生出来的,没有了这个本质就无从衍生任何价值,就是衍生亦是不可以长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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