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商标局向方韬知识产权下发了第1985909号“DELL”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
申请决定,商标局认为,戴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尔电脑)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方
韬代理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戴尔学校)申请撤销戴尔电脑申请的第198590
9号“DELL”注册商标理由成立,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985909号“DELL”商标。
2007年方韬代理戴尔学校就戴尔电脑申请的第1985909号“DELL”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
使用为由申请其撤销,戴尔电脑随后也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商标局认为戴尔电脑提
供的使用证据无效,因此支持了戴尔学校的申请。
就戴尔电脑提供的使用证据,笔者分析如下,首先,戴尔电脑虽然是知名的电脑销售
商,但是其在电脑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不能覆盖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其提供的电脑生
产和销售上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DELL”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有知名度,也就理所当然
不能视为其在41类上的使用;其次,戴尔电脑提供了其“DELL”在企业内部技术和岗位培训
上的资料,依据商标局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可以看出,这种使用方式未能证明其公
开提供的体现其41类“DELL”商标服务性质的服务,而且,其在企业内部的使用只能视为对
产品商标的合理正当使用,同样不视为其使用了41类注册商标。
最后,我们提示所有的商标持有人,在某个类别有知名度和使用证据并不能视为在所有
类别都有知名度,更不能视为在所有类别的使用;应当对保护性注册商标(防御性注册)以
合法方式使用或其被视为使用的方式进行使用,以免造成因不能提供使用证据或使用证据无
效而导致商标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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