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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标局作出[(2009)商标异字第00982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方韬知识产权
代理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对3600773号“瑞祥同方ruixiang”初审公告商标提出的异议
理由成立,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题述商标由自然人王某于2003年6月申请注册,指定商品项目为第9类的日用电子产
品等。
方韬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异议人清华同方公司在我国电子行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
“清华同方”、“同方”注册商标在该领域享有极高显著性和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被异议商标“瑞祥同方ruixiang”与异议人两枚引证商标在显著要素、读音、含义相同或基
本无差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有可能将两者混淆,并突出认知“同方”,误认被异议
商标系异议人“同方”的系列商标,或与其有某种关联,从而造成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
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
注册。
最终,商标局支持了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图为本案代理人 方韬合伙人盛慧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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