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站讯:近日,商标局作出[(2008)商标异字第08280号]裁定书,裁定方韬知识产权
代理西安蒙娜丽莎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对4115313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提出的异
议理由成立,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题述商标由沈阳某摄影公司于2004年6月申请注册,制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的摄
影、数字成像服务等。
方韬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异议人企业成立于1995年,专业提供婚纱摄影服务,在当地以
及全国消费者中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蒙娜丽莎商标为其企业字号和常年使用宣传的未注册
知名商标。被异议人作为同行业企业,尤其与异议人存在多年的商业合作关系,对蒙娜丽莎
商标和异议人基本情况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题述商标,系恶意抢注他
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同时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发生混淆误认,并使
异议人利益受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为支持上述理由,方韬代
为提交了“中国十大杰出婚纱影楼”、“山西商业服务名牌”等荣誉称号;中国人像摄影学
会说明函;异议人部分广告刊例及财务报表;本案双方企业的负责人,电话通话内容证据保
全公证书等。
最终,商标局支持了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本案是方韬在
商标授权阶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又一成功案例。
据悉,“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已经挥师北京市场,最大的旗舰店即将在西单开业,并将
突破传统婚纱摄影的营销模式。
图为本案代理人、本文作者方韬北京总部法律部主任
高天乐先生及本案代理人方韬北京总部代理部副主任盛慧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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