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站讯:方韬代理台湾著名作家、漫画家几米就25类“几米”商标异议案获胜。
案情简介:
2002年8月20日,吉林自然人栾某(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
请注册了“几米”商标,该商标于2003年11月28日初步审定公告。台湾著名作家、漫画家廖
福彬先生(笔名“几米”)于2003年12月授权方韬就该案代理其提起异议。
方韬代理几米先生提出了如下理由及相关佐证。
1.几米先生是台湾地区著名的作家,其作品《地下铁》、《向左走 向右走》等风靡两
岸三地,深受读者熟知和喜爱。笔名“几米”随着其作品的传播,在国内外取得了极高的知
名度,成为几米本人独有的著名文化品牌。几米先生作为当红作家、漫画家,在整个华人主
流社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笔名“几米”是其独创的名词,是凝结其心血与汗
水的著名文化品牌和依法享有专用权的巨大无形资产,不容任何人随意使用。针对以上观点
方韬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证据三:几米作品在大陆出版及印数统计证明”、“证据四:部
分新闻媒体对几米先生及其作品的报道”、“证据五:部分搜索引擎或互联网页的内容”。
2.被异议人将“几米”作为商标注册是肆意剽窃、侵占他人无形资产、恶意抢注他人知
名品牌的违法行为。针对此观点方韬提交了“证据六:台湾当局保护几米笔名的相关文
件”、“证据七:几米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书、墨色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八:几米
在大陆申请注册商标的受理通知书”等。
3.“几米”是独创名词,是其本人是享有专用权的名称或姓名。被异议人使用“几米”
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几米本人的合法权益。
4.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背了《民法通则》第四
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违背了商业
活动必须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不正当竞
争行为。
2008年12月10日,国家商标局下发裁定,采信了方
韬提出的异议理由并认可了提交的部分证据,作出裁
定如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几米”作为
图为本案代理人展蓉女士 商标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姓名权......我局裁定:
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几米”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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