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3月11日,国家商标局下发了(2009)商标异字第02331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裁
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方韬知识产权代理答辩的3631927号“TRADERWINDOW”商
标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于2004年11月进入初审公告,在公告期
内,异议人微软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该商标与其“WINDOW、WINDOWS
”两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要求裁定不予注册。
方韬知识产权代理答辩认为,被异议商标本身具有鲜明的独创性、显著性,双方商标在
整体文字构成、读音及含义上均由明显区别,并非近似商标,同时该商标是答辩人自己精心
设计并已经使用的商标,不但不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反而表现了中国软件行业自主知
识产权的生命力,并且再实际使用中为广大消费者所认识和熟悉。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解
商品来源,根本谈不上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因此,在引证商标已经被核准,合法在先权
利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适当限制其权利范围则是权衡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必要选择,
所以不应当支持异议人的理由。
微软公司本身及其WINDOWS产品是全球知名的,这一客观事实是不可否认的。当事人双
方同是软件开发企业,我们完全理解和支持微软公司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深知智力成
果的来之不易。但是微软公司并不能臆断任何WINDOW、WINDOWS或者世界各种语言中表述
“窗户”意思的文字,都是对微软公司无形资产的复制、模仿。这种草木皆兵的做法,一来
不符合基本的法律逻辑,二来在客观上严重阻碍了社会公众的正常创作,是对知识产权的过
度解读和滥用。
最终,国家商标局采纳了方韬的答辩理由,并依法裁定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
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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