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5月,山东省某自然人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
了“劲男”商标,该商标于2004年10月初步审定并公告在946期《商标公告》上。
现为中国最大的保健酒厂生产企业的劲牌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授权方韬针对该商标启
动注册商标异议程序。
方韬在异议文书中提出了如下理由及相关佐证:
一、“劲牌”是异议人独创的酒类品牌,也是实际使用的驰名商标,是国内著名的保健
酒生产企业,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重点保护商标”,是中国果酒行业的第一个驰名
商标。被异议人擅自复制,已对异议人商标构成刻意摹仿。
二、被异议人使用 “劲男”商标,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侵害异议人的商品
权和企业名称权,必将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扰乱酒类市场秩序,并会严重损害异议人的
商业利益。 妄图借助驰名商标名气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异议人违背诚信原则将“劲男”注
册为商标,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9年3月国家商标局做出了裁定,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
在先注册的“劲”等商标字形及外观近似,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此,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
3546479号“劲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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