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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韬代理中国工商银行商标异议复审案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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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7-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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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韬代理中国工商银行商标异议复审案获胜

【概要描述】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裁定:5066840号“工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至此,我司代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原异议人)就5066840号“工及图”商标提起的异议复审一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5066840号“工及图”商标由被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广州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9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5月13日进入初审公告。我方当事人随后就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遗憾的是,商标局没有采纳我方的异议理由。随即,我司又代理我方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对于复审申请的理由,我司方韬知识产权认为:一、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的服务项目包括保险、资本投资、担保等,我方当事人的第4141001号已注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则囊括了包括保险、资本投资、担保在内的几乎所有的金融服务项目,同时我方当事人的第770116号已注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则是认定在银行业上的驰名商标。很显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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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裁定:5066840号“工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至此,我司代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原异议人)就5066840号“工及图”商标提起的异议复审一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5066840号“工及图”商标由被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广州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9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并于 2009年5月13日进入初审公告。我方当事人随后就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遗憾的是,商标局没有采纳我方的异议理由。随即,我司又代理我方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
对于复审申请的理由,我司方韬知识产权认为:    一、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的服务项目包括保险、资本投资、担保等,我方当事人的第4141001号已注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则囊括了包括保险、资本投资、担保在内的几乎所有的金融服务项目,同时我方当事人的第770116号已注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则是认定在银行业上的驰名商标。很显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二、第770116号商标是申请人于1993年7月8日提交申请,1994年10月21日注册成功并于2005年被认定在金融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作为我司当事人在先使用多年的,同样也是已注册多年的,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业标志,同时由于我司当事人在我国乃至全球金融领域举足轻重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力,使得引证商标成为我当事人所拥有的具有极高知名度、美誉度与影响力的无形资产。被异议商标 “工及图”一旦投入市场,凭借我司当事人及其拥有的商业标志所带来的这些先天优势,不需时日、不费功夫便会成为极具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业标志,这显然与被异议商标本身所蕴含的价值是不相匹配的。最重要的是,这样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更会使我司当事人遭受到极大的损失。首先这是有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的。同时,被申请人在“应知”或“明知”的情况下(引证商标二于200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则在2005年年底提交注册申请)仍然申请注册,可以合理的推断其主观具有明显的恶意与不正当性,这就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行为应被予以制止。
综上,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采信了方韬知识产权的异议复审理由,裁定“工及图”不予核准注册,我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也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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