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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答辩
2、商标局理由:被异议商标"正泰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9类的"建筑用油毡;防水卷材"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正泰"的使用商品为"半成品木材;土沙石;石料"等。两商标虽文字构成相同,但其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没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正泰"商标曾于1999年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事实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正泰"商标已具有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本案被异议商标所使用的"建筑用油毡;防水卷材"商品与低压电器商品的市场截然不同。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34418号"正泰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3、异议人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正泰"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商品类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有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4、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注册属合法行为。异议人商标虽然被评为驰名商标,但其使用商品在第九类,不能对抗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市场中不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该商标应被核准注册。
5、点评:由于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没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正泰"商标虽然曾于1999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该事实仅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正泰"商标已具有了一定的影响。而本案被异议商标所使用的"建筑用油毡;防水卷材"商品与低压电器商品的市场截然不同。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这进一步证明了驰名商标在进行保护时不必然地跨类保护,仍然要进行商品之间的比对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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