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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3日,意华丝绸绣花时装(杭州)有限公司的第3142006号"Eurostreet"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ZC3142006BH1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方韬知识产权代理进行复审。
驳回理由及复审意见: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商标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予以驳回。申请人认为,被驳回商标的英文发音很容易被受众脱口而出,具有显著特征,完全能够区别于其他商标。重要一点,该商标恰到好处的暗示了申请人的服务项目,而且与指定服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所以结合分析,其并非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特点,显然没有违反商标法当中的禁注条款,不应被驳回。
2007年8月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07]第5017号复审决定,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第3142006号"Eurostreet"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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